難道殺人犯的權益比小朋友的生命還重要嗎?
週日, 四月 11th, 2010(翻譯:朱小艾|校對:鄭國威)
蒙古國於1990年簽署聯合國人權公約,並成為第七個執行會員國職責的國家。
兒童人權公約明文規定小孩享有的四項權利,內容大致為:1、小孩有受教育發展的權利,2、小孩有生存權,國家必須確保他們的健康成長,3、小孩有被保護的權利,4、小孩有參與社會活動之權利等,我國總人口的45%是屬於0-18歲的孩童與青少年,佔了全國一半,因此兒童權利應受大大的重視才對。但我國政府、執政者,卻只顧著眼前的銅礦金礦(Oyu Tolgoi跟Tavan Tolgoi)、匯率變化、貪污、以及個人職位,而忽略了我國未來一代孩童的權利。76名國會議員,還犧牲了原本應該發放給全國孩童的十億蒙元零用錢(約68萬美金),而把錢拿來花在各自選區固樁。







